关于文献资料遗失损毁赔偿办法

作者: 来源: 链接: 时间:2019-06-18

宁德市图书馆文献资料遗失损毁赔偿办法

本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,也是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,为妥善保管,保障为更广大的读者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读者应爱护图书馆馆藏文献,不得批点、涂改、折角、描绘、撕页、污损或遗失等,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。读者借阅时,请先对文献进行检查,如有上述污损情况向工作人员申明,由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后,方可借出。

二、凡读者严重损坏文献或遗失文献,应购相同版本文献赔偿,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:

1.1989年及以前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
2.1990-1999年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3.2000年及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
4.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全套图书定价赔偿,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资产,不归读者所有。

三、遗失文献如读者缴纳赔偿款后,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馆藏文献的,可办理退款手续需提供借阅卡原件、本人身份证原件、文献赔偿款收据,逾期则不再办理。

四、凡损毁文献,按其程度分别处理:

1.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,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;污损情况严重、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,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。

2.损坏或丢失RFID、条码、索书号标签等,按每处2元赔偿。

五、对有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、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者,除批评教育、追回原文献外,按原文献定价的3-5倍处罚(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),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;成套定价的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、电子出版物等,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;书刊配套光盘以其配套文献的价格计算赔偿基数。情节严重者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六、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规定时,应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、可替代性、出版年限、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。读者承受能力确实较低的,赔偿标准酌情降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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